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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患者私自外出溺亡,家属起诉,法院这样判…

2022-05-30 09:04
来源: 本院

   80岁的张某因肺部疾病在宜都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之初,医生对张某及其家属进行了入院谈话,告知家属需留陪、病人擅离病区后果自负、外出需向医生请假等内容。某天张某家属未留院陪护,清晨5点25分,张某独自离开医院,未作报备。二十分后,护士查房时发现其不在病房,遂联系家属。后公安机关发现张某溺亡,已排除他杀可能。不幸发生后,张某的子女向法院起诉了医院,认为医院没有按照一级护理相应标准对张某进行看护,在张某离开医院时未予制止,要求对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0万元。

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医院管理范围内保障患者或他人安全,而张某系在院外意外溺亡,不属于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二、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应遵守医院相关制度,接受医生的治疗和指导。医院提交的证据证明在患者入院时对患者及家属进行了住院注意事项告知,患者在事发当晚无人陪护且本人擅自离开医院,已经违反了医院的管理制度。三、医院作为诊疗机构,并不能限制病人人身自由。即使在疫情防控期间,医院也没有强制非确诊患者留院的权利,若患者执意外出,医院不能强制干涉。一审法院驳回了张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商场、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安全保障义务也是存在边界的,并非只要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内发生了人身伤亡,经营者、管理者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限度应当与场所的职能范围、规模性质相匹配。本案中医院的主要职能是为患者提供诊断和救治,并在其管理范围内保障患者或他人安全。医院没有限制患者人身自由的权力,对于擅自离院后在院外发生的不幸,已经突破了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不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