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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2022-03-15 10:58
来源: 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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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都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民事案件,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告余某于2018年11月通过微信向被告武某购买自制牛肉干若干,价款合计2120元。收货后原告发现食品包装上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原告认为被告向其销售的案涉产品没有标明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应当标明的事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原告余某遂将被告武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2120元,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对案涉牛肉干进行退款退货处理,并承担退货运费以及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法为基,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生产和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同构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严格保护体系。就本案而言,自制牛肉干在销售之前已经预先包装,属于预包装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67条之规定对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等事项进行标明,如果没有标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原则上应当承担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除非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

消费者在遇到消费侵权行为时要积极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必要时再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构成欺诈并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如果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主张十倍赔偿。(李子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