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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老人去世留遗产,该遗产何去何从……

2024-11-29 09:09
来源: 宜都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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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岁的江某,系宜都市某村的村民,老人膝下无子女,丈夫去世后,除了外侄甥李某,再没有其他亲人。2014年,村委会考虑江某独自生活无人照料,便将江某纳入村“五保户”,由村安排人员照料。李某虽然不是老人的直系亲属,但也时常探望江某,江某在村委会和外侄甥李某的关心、照料下安享晚年。
2023年9月,江某在家摔倒导致骨折,村委会将江某送至医院治疗,并为其雇请了护工。同年10月医院下达病危通知,村委会通知了江某唯一的亲人李某。为尊重老人生前要求土葬的意愿,村委会和李某商量后,李某自愿将江某带回老家土葬。江某病逝,李某为其操办了丧事。然而在村委会处理江某遗产时,李某与村委会因遗产继承一事产生矛盾。2024年,李某将村委会诉至宜都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收到材料后,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并到当事人所在地的巡回审判点组织调解。
      村委会认为,自2014年江某的丈夫去世后,考虑到其没有子女照顾,将其纳入五保户供养,并签订了护理协议,雇请专人照顾老人饮食起居,照料服务费从五保金中支付。同时政府出资1万元为老人修建了两正间房屋。因此,老人遗留的现金及房屋应归村委会所有。而李某只是外侄甥,不属于法定的代位继承人,故而不能代位继承老人的遗产。李某虽然时有探望江某,但江某对李某的子女也有回礼,李某的行为仅是亲人之间的礼尚往来,未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李某不应享有对江某遗产的继承权。
      李某认为,在村委会未将老人纳入五保户时,其与其母亲便经常探望、帮扶老人,后老人纳入五保,李某的母亲去世后,李某仍然一如既往常去探望。老人生病住院,更是常问候、探望,并购买药品及生活物资。老人的生养死葬李某均尽了一定的义务,对老人的遗产李某应当享有代位继承权。
      李某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呢?经调查核实,江某的胞兄先于江某死亡,按照代位继承的规定,应当由江某胞兄的女儿即李某的母亲代位继承,但李某的母亲已经先于江某死亡,故江某的遗产无代位继承人继承。既然无权代位继承,那么李某的主张是否就完全没有道理了呢?为了公平合理地化解纷争,承办法官先后走访了江某附近邻居及江某生前的照料人以探究竟。邻居及照料人均证实,李某在江某独自生活期间,基本每月都来看望老人并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老人生病亦为其购买药品及生活物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案证人证言已足以说明李某对老人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依法应当分给其适当的遗产。李某虽然未每天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但其行为相对于村委会安排的照料人来说更多的是亲情上的慰藉,这是无价的,也是照料人无法替代的。该案经承办法官再次组织调解,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大力弘扬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承办法官综合全案情况,判决江某分得部分现金遗产,余下财产由村委会所有。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孝老爱亲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李某无法定义务,自愿扶养江某,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善行善举,应当得到司法的肯定评价。司法裁判不仅要发挥规范作用,更要发挥其教育、引领作用;既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更要培育、营造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环境,弘扬社会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