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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买房不过户,可能面临哪些风险你知道吗?

2021-01-02 09:03
来源: 宜都法院办公室

案例一:

1993年5月20日,王某将位于宜都市东正街的土木结构房屋以12000元出售给张某,双方当时签订卖房合同一份,合同上有双方签名、捺印,还有证明人陈某签名,张某当月付清房款,王某将房屋交付给了张某,并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一并交付给了张某。该房由王某和刘某(于1959年去世)夫妇所建,王某的母亲刘某英(已于1991年6月14日去世)曾在该房屋内居住,1986年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因只有刘某英在该房屋内居住,便登记在刘某英的名下,房产证登记在王某的名下。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应为王某。现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案例二:

2006年6月18日,汪某与徐某签订《购房协议》一份,约定汪某购买徐某所有的位于宜都市陆城街办长江大道房屋一套。并约定由徐某协助汪某办理过户。协议签订后,汪某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徐某也履行了房产证过户协助手续,但是由于徐某出售的房屋系其从第三人潘某购得,徐某与第三人就国有土地未办理过户,导致汪某无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现汪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协助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中国人对买房有很深的情结,安居乐业是每个人的期许。以上的案例在社会生活中是很普遍的现象,以上两案购房者经历了立案、审理、判决结案的全部过程,其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虽然购房者在法院拿到胜诉判决,但购房者因房产、土地过户事宜耗费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增添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续了物权法的规定。在房屋买卖中,即使买方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可能同时面临多种法律风险,甚至陷入财房两空的困境。

一是可能出现卖家反悔甚至是一房二卖的情形,卖方认为出售的房产价格低于当前价格时,卖方有可能反悔或者利用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空子将已出售的房产出卖给第三人,购房者要承受卖家违约的风险。

二是购房者处理房产受到阻碍。若购房者已实际占有房产,但因未登记在购房者名下,转卖给第三人时会遇到阻碍。

三是在二手房买卖中,有不少房屋所有权人有其他债务纠纷,因担心房屋被查封而着急将名下房屋转让。购房者很有可能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卖方刻意隐瞒房屋被查封的事实,导致购房者无法实现权益。

同时,现实生活中还存在拆迁补偿争议、房产无权处分等多种风险。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款后,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龙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