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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04-23 16:48
来源: 宜都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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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庆,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01197704200315,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户籍地及居住地宜都市枝城镇大同路45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8月18日被湖北省枝城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10月31日被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7月13日被宜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4年7月13日被宜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于2025年4月14日被宜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20251222日本院作出(2025)鄂0581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以张庆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宜都市看守所以张庆身患有癫痫性精神病,每月发作2次以上,窦性心动过速,大部分导联ST-T改变为由暂不收押,张庆亦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本院将张庆提交的病历材料提交给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委托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对张庆是否符合暂于监外执行条件组织医学诊断。2026年4月2日经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诊断张庆为癫痫大发作,经治疗未见好转,每月发作仍多余两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庆确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张庆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限五个月,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二十六日。即自2026年4月23日至2026年8月27日止)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