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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伪造证据起诉他人,罚你没商量!

2022-01-26 11:30
来源: 综合办

案情简介:

近日,宜都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蔡某起诉要求被告伍某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条。伍某收到应诉材料后辩称蔡某起诉时提交的借条是伪造的,自己从未找他借过钱。

庭审调查阶段,蔡某向法庭提交了伍某当场点验现金的照片一张,以证明其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借款。承办人经审查发现,原、被告关系一般,原告出借大额资金未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且蔡某陈述借条内容系案外人书写,伍某只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双方的交易方式于习惯和常理明显不符。经承办人进一步调查发现,原告提交的照片是被告2019年1月7日所发的朋友圈照片。

经过承办人的批评教育,蔡某承认编造民间借贷的事实向法院起诉,现金交付借款的照片是伪造的。后蔡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同时,法院对蔡某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对蔡某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判决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真实的证据予以证明,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不得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田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