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都市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工伤认定存争议?法院调解“一案多赢”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023-04-19 10:58
来源: 本院

某工厂员工工作途中

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范围

该工厂:我不服......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受害人郑某某因为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在往返新、旧厂房的路途中(新旧厂房间仅相隔一条马路)发生交通事故身亡。2022年,宜都市人社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郑某某的身亡属于工伤。郑某某的用人单位宜都某打蜡厂不服该决定,以宜都市人社局为被告,依法向宜都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某某的近亲属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该案的审理。

审理经过:

本案之中,受害人郑某某在往返新、旧厂房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这一法律规定,因此郑某某身亡属于工伤。本案虽然是某打蜡厂不服宜都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从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但该案的纠纷实质上与该打蜡厂和受害人近亲属之间的赔偿问题息息相关,要想真正化解该争议,则必须要解决受害人近亲属的赔偿问题。

审理过程中,承办人询问了原被告及第三人的意见,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承办人随即展开调解,在诉前、诉中均做了大量的释明、引导及协调工作。

受害人郑某某儿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调解对该打蜡厂来说可以减少负面影响,对受害人家属来说也可以节约诉讼时间成本,我们愿意对赔偿金额作出让步,以便纠纷尽快解决。”

某打蜡厂也表示:“对事故的发生深表遗憾,虽然企业目前经营面对困境,但愿意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

在组织三方当事人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最终,某打蜡厂对宜都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可,自愿支付受害人郑某某近亲属工亡赔偿金670000元,并承诺协助郑某某近亲属办理团体意外伤害险的理赔手续。

法条链接:

大多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知道,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工伤认定并不仅仅只有这一种情况。工伤的认定也不仅仅拘泥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是否构成工伤,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均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做了相应的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这些情况都应该认定为工伤。

 

宜都法院在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一直秉持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理念,着眼于当事人的实际诉求,践行依法能动司法。本案既维护了劳动者权益,又有效减少企业诉累,同时还助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真正做到了“一案多赢”、“多方共赢”,积极发挥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