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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坑惨了,医院员工提前解约,判赔十多万……

2022-08-09 09:35
来源: 本院

张某于2018年与宜都市妇幼保健院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了合同期限,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明确规培结束后,张某在宜都市妇幼保健院的服务期至少五年;若张某未完成服务期而要求辞职的,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培训期间,宜都市妇幼保健院以“工资、绩效、年终奖、住房补贴”名义为张某发放了费用共计117136.56元、支付 “五险一金”费用共计38137.32元,委培单位亦为张某提供免费住宿、发放生活补贴和食堂就餐卡。

培训结束后张某立即申请辞职,宜都市妇幼保健院认为张某违反服务期约定,向宜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合计235176.18元,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遂诉至宜都法院。

经宜都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支付宜都市妇幼保健院违约金117136.56元,驳回宜都市妇幼保健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1. 张某的辞职是否构成违约?

    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确实有自主择业权,但是民法典也规定,从事民事活动当应遵循诚信的基本原则。张某入职时,与宜都市妇幼保健院签订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其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受该协议的限制,其在培训结束后立刻申请辞职,未履行服务期,属于违约行为。

  2. 张某应否支付违约金?

    依照三方协议约定,在培训期间,委培单位不仅为张某提供免费住宿,而且还给予生活和就餐补助以及其他物质性奖补;张某通过规范化的专业培训,其自身的劳动力价值得到显著提升,增强了其在就业市场和职场中的竞争力,这些优势难以用物质化的标准来衡量。张某不遵守服务期约定,培训结束即申请辞职。若此种违约行为不用付出任何代价,会助长不讲诚信的不正之风。因而,无论从哪方面讲,张某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宜都市妇幼保健院支付违约金。

  3. 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该如何计算?

该案协议中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后果,实质是要求被告支付培训期间原告为其投入全部资金的1.5倍的费用,超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限(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法律上不予支持。

因此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就转到培训费范围的认定:宜都市妇幼保健院为张某支出的费用主要包含:一、以“工资、绩效、奖金、住房补贴”名义发放的费用,二、为张某支付“五险一金”的费用:基于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无论劳动者是参加培训还是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险一金”均是必要支出,而与劳动者是否实际提供劳动无关,这一部分不应计入培训费范围。其他费用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属于培训费范畴。即违约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