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与曹某登记结婚后生育女儿贝贝,多年后双方协议离婚,女儿贝贝跟随父亲曹某生活,双方还就抚养费、若贝贝因重大疾病或者意外事故产生较大数额的医疗费、探望次数以及时间等事项达成一致。一段时间后,张某认为从小孩意愿、教育理念、居住环境、收入情况等各个方面综合考虑,贝贝应该由母亲抚养更为适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裁判结果
在庭审后,案件承办人向贝贝本人了解了她的意愿,贝贝表示其一直跟随父亲和奶奶生活,早已习惯了现在的生活环境,所以更愿意跟随父亲曹某和奶奶一起生活居住。承办法官将贝贝的意愿转达给了张某,并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关系,张某决定尊重女儿的选择,主动撤回了起诉。
关爱未成年人小课堂
孩子是夫妻间无形的纽带,在婚姻的岔路口,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是父母最揪心的战场,对于孩子也是两难的抉择。但核心原则只有一个,即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一切以孩子的身心健康为首要,安全第一、陪伴优先、尊重孩子、稳定至上,而不是简单的“谁有钱判给谁”。
法律、司法解释对此有着清晰的标准——
不满2周岁: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母亲有重病、恶习、不尽抚养义务等不适宜抚养情形除外;
2到8周岁:综合评估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居住环境、陪伴时间、教育方式后选择更适合孩子的一方;
已满8周岁:必须充分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