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庆,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宜都市,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
本院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2025)鄂0581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张庆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判决已生效。交付执行前,宜都市看守所以张庆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张庆亦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诊断,张庆患有癫痫,经治疗未见好转,每月发作仍多余两次,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严重疾病范围。现将罪犯张庆病情诊断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3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本院刑事庭反馈,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材料。
联系电话:0717-4843270
通讯地址: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刑事庭
宜都市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