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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搞不搞? 法官思考后告诉你

2023-02-24 09:25
来源: 本院

“冯法官,还是您想的周全!如果您受理了我的保全申请,今天还不一定能调解成功,这个装修款也不会这么快就要回来!真是太谢谢您了!”宜都某装饰门市部经营者王某笑着说。

近日,宜都某装饰门市部经营者王某因向李某提供门窗装修服务后,李某未按约定及时支付装修款,而将李某起诉至宜都法院。王某要求李某偿还款项,支付逾期损失,并在递交起诉状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承办法官拿到案件后没有径行采取保全措施,而是先认真审查案情,发现本案事实清楚、金额不大。如果采取保全措施需要王某预交保全费、提供担保,并且会对李某的生意经营造成不便,不仅增加解决问题的成本,甚至可能激化矛盾。

随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说明保全在确有必要且紧急的情况下,是一种有效控制财产的手段,但以最低成本及时化解纠纷才是最终目的。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场向王某支付了应付装修款。

【法官说法】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及时有效地避免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所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财产保全措施得当,对提高调撤率、自动履行率、缩短审判周期、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有积极作用。但当事人申请保全需要预交保全费,通常还需要提供担保,增加了纠纷化解的成本。同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通常会对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等进行冻结,一定程度上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不便。面对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官依职权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权衡利弊,依法审慎裁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既充分发挥财产保全的积极作用,又全局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宜都法院坚持以控制成本为核心,持续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审理涉企民商事案件时,充分考虑涉诉纠纷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立足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充分运用涉企经济影响评估机制,坚持将非诉讼解纷机制挺在前面,以少诉累换取企业多发展,助力宜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