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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权益,传递法治力量

2022-03-08 10:50
来源: 综合办

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在第112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宜都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的功能,为群众带来一场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案例一:离婚时男方隐藏财产,法院判决少分

案情简介:

赵某(女)与周某(男)于2012年7月登记结婚,2012年10月,双方购买别克牌小轿车一辆。后因感情不和,赵某于2017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与周某离婚,并要求对婚后共同财产别克牌小轿车依法予以分割。周某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2017年2月与案外人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称车辆已经出售。2017年6月,赵某撤回起诉,并于2018年2月与周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离婚后,赵某发现周某使用过上述车辆,遂诉至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调查了讼争车辆的ETC借记卡使用情况及车辆登记档案,发现该车绑定户名为周某的ETC借记卡,ETC扣款记录持续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周某才将车辆出售并办理转移登记。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讼争车辆实际由周某占有使用至双方离婚之后,离婚时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仍属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有权要求再次分割。周某谎称车辆出售的行为构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分割时应当少分,遂判决由赵某分得售车款的70%,周某分得售车款的30%。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中,放弃工作专心照顾家庭和子女的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因为对家庭财产情况掌握不够导致权利遭受损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发挥司法能动性,充分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切实维护了女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丈夫出轨赠与第三者钱财,妻子要求全额返还获支持

案情简介:

余某(女)与吴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吴某常年在外地工作,工作期间与王某相识,两人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吴某在妻子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王某转账,2017年至2021年累计转账十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在妻子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余某作为共有权人,要求撤销赠与,是明确表示对赠与行为不予认可。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赠与其钱款,王某据此取得的钱款,明显有违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应得到法律的肯定评价。因此,判决确认吴某与王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王某向余某全额返还案涉钱款。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对财产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共同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应当经过夫妻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大量赠与他人钱财,严重损害对方的财产权益,将夫妻共有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更是有违公序良俗,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在婚姻生活中,妻子如果发现丈夫出轨并赠与第三者钱财,依法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

近年来,宜都法院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推动完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全面构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新格局。下一步,宜都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为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