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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马路上踢球致人受伤,同伴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2020-11-26 07:13
来源: 综合办公室

案情简介:

小学生胡某与曾某放学后在小区入口处踢球玩耍,俩人各站在马路的一边,越过马路来回踢球,在胡某将球踢给曾某时,击中路过小区口的老人郭某,致郭某倒地受伤,后郭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曾某及二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宜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胡某与曾某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虽然本案中直接踢球击中郭某的人虽是胡某,二人也无共同伤害的故意,但是曾某与胡某两人相约在有行人通过的马路两边一起踢球,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行为,且马路是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场所,而非踢球玩耍的场所,可以认定曾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胡某与曾某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胡某和曾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由监护人即二人的父母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提醒您,小孩不应在车辆、行人同行的马路上或其他人口密集公共场所踢球玩耍,家长作为监护人应该及时对这种情况进行制止,否则一旦发生侵权事故,未成年人及监护人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邹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