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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春风拂乡野 法典巧解“鱼池结”

2026-05-22 18:40
来源: 宜都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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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枝城法庭审结一起涉及村集体与村民的租赁合同纠纷,承办法官以情理融法理、以调解化矛盾,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一池一塘的归属,更关乎村集体资产的保护与村民合法权益的平衡,是民法典“绿色原则”与“公平诚信”精神的生动实践。

案情回顾:鱼池租赁起纷争 口头续约引僵局

2001年,为盘活集体资产,经村民代表决议,某村村委会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手写、格式不甚规范的决议书,将村集体所有的鱼池租赁给张某经营,租期约定为20年。这份略显朴素的决议,承载着村集体发展经济和村民勤劳致富的共同期待。

20年间,张某在鱼池及周边陆续投入资金,修建了附属设施,鱼池经营成为其家庭重要收入来源。然而,租期届满前,村委会通知张某返还鱼池,但张某以“前任村支书曾向其口头承诺延长租期10年,还承诺会在经营权证上进行登记”为由,拒绝腾退,并继续占用鱼池经营,亦未支付后续占用费用。村委会无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腾退鱼池、清除附属设施并支付占用费。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张某坚称租期已从20年延长至30年,目前尚未到期;村委会现任负责人则表示,对所谓“口头延长10年租期”的事项毫不知情,村内会议记录、合同档案、财务台账等均无记载,村集体不认可该口头承诺效力。关键证人前任村支书已去世,口头承诺的真实性难以核实; 但如果强制解除合同,张某多年投入的附属设施将面临拆除,损失较大;而村集体资产若被长期无偿占用,亦损害全体村民利益。

法官勘察:脚步丈量民情 法理融通人心

面对这一“剪不断、理还乱”的基层纠纷,简单的“一判了之”不仅难以执行,还可能激化矛盾。承办法官没有止步于坐堂问案,先后多次前往鱼池现场勘察,核实附属设施状况;深入村委会走访调研,了解当年协议签订的背景及村规民约;专程到张某家中,面对面倾听诉求,开展释法说理。

关于租赁期限:根据当年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4条、215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5条、707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关于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方有权随时解除;

关于口头承诺效力:口头承诺在证据不足、对方不认可且原承诺人已去世的情况下,难以作为认定租期延长的合法依据。

同时,法官也向村委会阐明,张某多年投入改善了鱼池经营条件,若“一刀切”要求清除所有设施,既有失公平,也造成资源浪费,不利于物尽其用,建议兼顾集体权益与个体投入,理性协商化解矛盾。

调解结果:双赢之道在法治框架下达成

在承办法官多轮耐心沟通和调解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庭外和解:张某同意支付占用鱼池期间的费用,村委会主动撤诉,后续双方互相配合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并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

这一结果,既守住了村集体资产的“钱袋子”,又保住了张某多年的经营投入,实现了双方利益的最大化,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乡村治,则天下安。基层是民法典落地见效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法治护航乡村振兴的主战场。这起“鱼池结”的圆满化解,体现了民法典“公平、诚信、绿色”的基本原则,也生动诠释了民法典不仅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化解基层矛盾、护航乡村振兴的坚实保障。未来,宜都法院将持续深耕基层治理、做实矛盾调解,以法治力量护航乡村振兴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