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上午,宜都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年8月,杨某某通过线上渠道购买渔网、尼龙绳以及橡皮筏等捕鱼工具,在宜都市渔洋河某水域,使用三副三层刺网横跨河段布置成口袋状捕鱼。在2024年2月26日至4月15日期间,杨某某4次收网,捕得鲤鱼、白鲢等渔获物,并将部分渔获物出售获利。
杨某某所使用的渔具为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禁止使用的渔具“三重及以上刺网”。经鉴定,被告杨某某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2400元。
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杨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400元。
2023年下半年,被告人郭某某为捕获野味,在宜都市某山林内放置装有GPS报警器的铁质捕兽夹。2024年2月,放置在山林内的捕兽夹成功捕获一只野生动物,后郭某某将该动物带回家中处理切分、冷冻保存。
经鉴定,郭某某捕获的野生动物系中华斑羚(俗称野羊子),为《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斑羚物种整体价值50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万元,并在本地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情节、量刑等方面开展辩论,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合议庭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
1.自2020年5月6日起,宜都市全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猎捕有关法律法规的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一切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网(电猫)、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铁夹、弩、弹弓、地枪、排统、猎犬、钢叉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禁止非法粘网捕鸟、药物毒鸟及使用其他危害野生鸟类生存栖息的工具和装置。
2.2020年8月1日起,宜都市长江、清江、渔洋河宜都段全部水域,其他通长江、清江、渔洋河支流以通江河口岸线为基准,上溯两公里水域,实行为期10年的禁捕(解禁时间另行通知)。其中自2018年8月1日起,我市域内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清江宜都段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永久性全面禁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