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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公司对外担保盖章即生效吗?

2020-11-27 17:07
来源: 综合办公室

案情简介

2018年,李某借用甲公司资质,承包乙公司在宜都某工程中的劳务工程,2018年9月李某以甲公司名义找到王某租赁建筑设备,王某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并在租赁合同上担保人处盖章,李某按照王某要求加盖了租赁人甲公司、担保人乙公司公章后,王某向李某提供建筑设备。2020年1月工程完工后,李某经与王某结算确认,下欠王某租金及建筑材料损失合计902714元,李某未按约定给付欠款,王某即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甲公司给付欠款,并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依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该代表行为的效力以订立担保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予以认定,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善意即在订立合同时债权人需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应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对外担保的决议,并作形式上的审查,债权人未作形式上的审查的,则不构成善意,担保合同即无效。

本案的王某作为债权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担保人乙公司并未在现场盖章,合同上也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签名,而是由李某将事先已盖有乙公司公章的合同交给王某签字,可见王某并未对乙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决议进行审查,为此而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宜都法院审理后判决:对王某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法官在此提醒商家在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时,不能仅要求公司盖个章即万事大吉了,除了加盖公司公章外,还应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对外担保的决议,并作形式上的审查,否则该担保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红花法庭  王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