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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剑” 为你全心“权益”

2025-03-14 14:03
来源: 宜都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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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宜都法院筛选并发布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旨在以案释法,以案明责,以强有力的执行力量,助力市场监管,为消费者铸牢维权“后盾”,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19年7月,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宜都某大型超市售卖过期火腿肠。执法人员调查后查实,该超市共上架售卖33根超保质期火腿肠。市场监管局据此对该超市处以没收过期食品、罚款35000元的处罚。该超市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罚金,市场监管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功执行到该案全额罚款。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重中之重,尤其是作为人流量大、商品种类繁多的大型超市,更应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2021年2月,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商户投诉,称其在地面施工中使用的某名牌粉刷石膏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名牌粉刷石膏系被告某建材公司生产销售的假冒商标产品。市场监管局据此对该建材公司处以“没收假冒商标产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该建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市场监管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封、扣押该建材公司对应财产等执行手段,成功执行到该案全额罚款。

日常生活购买商品时,“李鬼”冒充“李逵”的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很容易一时看走眼,将假冒商标产品误认为其冒充的名牌产品,从而遭受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六十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用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应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2022年7月,市场监管局在巡查时发现,聂家河镇某茶厂存在添加违法物质的现象。经查,该茶厂在茶叶加工过程中,由于鲜叶嫩度不够,揉捻不成条,生产出来的干茶质量不高,茶厂负责人授意做茶师傅在揉捻过程中添加白砂糖等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市场监管局据此对该茶厂处以“没收掺假茶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该茶厂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市场监管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功执行到该案全额罚款。

宜都是湖北著名的茶叶之乡,饮茶也是宜都人重要的饮食习惯。茶叶若添加外源物质,势必会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颁布了《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其中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茶叶加工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禁止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度、香精等外源物质,违者应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