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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执行促和解 及时履行守承诺

2020-07-08 17:50
来源: 宜都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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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都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调解执毕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外人胡某于2004年在宜都市陆城街办头笔社区自建一处房产,后于2008年将该房屋出售给本案被执行人鲜某,鲜某又于2013年将该房屋出售给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李某。该房屋由于胡某在自建时超楼层建造,未缴纳相关费用,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上述两次买卖均只有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任何产权登记手续。后胡某以鲜某未足额支付房款要求收回房屋为由将上述房屋更换门锁,李某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后经一审、二审判决,判令被告鲜某退还房款19.8万元,并支付3万元的损失及承担相关费用。

在执行中本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到庭了解财产状况及案件相关情况,并与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及申请执行人儿子沟通联系,最终在2020年6月30日组织双方在本院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申请执行人于当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完毕,否则将向法院申请按照判决文书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几经波折终于在下班前凑齐了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数额,带着现金到本院顺利了结本案。

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首次购房人在没有查清不动产是否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否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购买了房屋并又再次出售给了他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在此执行法官友情提示,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让对方出具不动产查询报告,明确购买不动产的权属登记状况、设定抵押状况、法院有无查封等情况,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