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虽然各部门不断加强普法宣传力度,但农村偏远地区仍有极少数村民对非法存储爆炸物的行为不以为然,屡禁不止,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效果,2024年10月18日,宜都法院刑事庭法官到潘家湾镇南冲村委会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件,并邀请当地村干部及群众旁听。庭审结束后,法官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鄢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服从判决。
2012年,被告人鄢某在翻盖新房时,发现其父亲遗留的生产所剩下的黑火药及引线若干。2013年新房落成后,鄢某知黑火药系爆炸物的情况下,仍私自将黑火药用塑料瓶和塑料袋包装后储存于闲置的旧蜂箱中,并用铁板盖住蜂箱后存放在自家新修房屋的三楼阁楼角落处,藏匿至今。
2024年4月,宜都市公安局民警在鄢某家中查获用塑料瓶包装的黑火药疑似物4瓶、塑料袋包装的黑火药疑似物3袋及报纸包装的引线1捆。后经称量,黑火药疑似物净重十余斤。经依法取样鉴定,查获的物品为黑火药,具有燃烧爆炸性。
宜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鄢某非法存放黑火药十余斤,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鄢某系因生产、生活原因而非法存储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综合考虑鄢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宜都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将扣押在案的黑火药及引线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非法存储爆炸物,非法存储爆炸物的行为不仅危险,更是违法犯罪行为。非法存储炸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构成非法存储爆炸物罪。爆炸物属于高危物品,一旦保管不当,不仅会给自身带来生命、财产损失,还可能对社会不特定公众产生严重威胁。因正常生产、生活及合法经营需要的爆炸物,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审批、正规渠道进行购买,如有剩余部分,务必及时进行清理、上交,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免触犯法律,受到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