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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熟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报警,对不对?

2020-05-11 15:07
来源: 宜都法院办公室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某晚,杨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王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宜都某乡村路口会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肇事双方因系同村村民均未报警,而是选择自行协商处理。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发现伤情严重,而杨某仅支付1000元医药费后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王某事后四个月报警,宜都市公安交管部门经走访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因肇事双方未及时报警保护现场,自行撤离现场,造成证据灭失,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实,不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最终因无法与杨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诉至我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王某主张其与杨某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要求杨某承担侵权责任,应举证证明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根据王某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本院调取的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以及庭审中王某、杨某双方的陈述,无法认定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也无法认定杨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应由王某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王某要求杨某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据统计,我国每年有数十万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肇事双方大多会选择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交管部门介入对事故进行处理。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处理书》是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以及事故责任划分的权威性、专业性认定,在诉讼程序中法院也主要依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处理书》来认定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确定赔偿比例。但在生活中也存在肇事双方不愿意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理,选择私下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况,例如自认为事故比较小或者肇事双方关系比较熟等。自行解决固然有时候能够很快化解矛盾,但一旦出现情势变化(尤其是事故中存在伤者的情况),肇事双方均存在无法证明事故发生事实和责任比例的风险,就如同本案中出现的情况。法官在此建议广大群众遇到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由交警部门划分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纠纷。(李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