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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父何怙,无母何恃—春风下的两场巡回法庭

2023-03-31 09:16
来源: 本院

孝,德之始也。古有“黄香温席”“卧冰求鲤”的典故教育我们,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是每个子女的应尽的法定义务。近日,宜都法院红花套法庭采用巡回审理方式分别在当事人家中审理了两起赡养纠纷案件,及时修复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

 

案情回顾:

案例一:原告陈某与袁某育有两个儿子,两位老人年事已高,且原告袁某常年瘫痪在床,二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难以负担患病医疗、护理,以及日常生活开支的正常生活开销。目前老人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由小儿子一人承担,居住的房子系家庭共有,大儿子已有一两年未履行赡养义务。大儿子提出想卖掉目前共同居住的房子还债,老人担心卖房后既无所依也无所居,双方就赡养问题迟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二老诉至法院要求其两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二:原告邓某育有三名子女,大儿子与二儿子之前达成赡养协议,约定父母名下生产资料的归属以及两老养老问题。但协议签订后,两兄弟并未按约定实际履行,反而未得到任何生产资料的小女儿尽了最多的赡养义务,老人现在既无生产资料又无生活来源,全靠女儿接济度日。因父亲去世后,三名子女之间产生隔阂,对之前的赡养协议也置之不理,老人心痛子女间因赡养事宜闹得不愉快,又担心自己以后的养老问题,遂向法庭起诉三名子女,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审理经过:

在受理这两起赡养案件后,两名承办法官多次主动与被告沟通未果,考虑到原告均是年纪大且行动不便的老人,案件具有特殊性,遂前往老人居住的家中进行巡回庭审。时值阳春三月,春风下的这两场特殊庭审均持续了1个多小时。庭审中,法官认真倾听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意见,在总结争议焦点的基础上,深入剖析纠纷产生的源头,从法律、道德和亲情三方面辩法析理,阐明家风之本在孝道,孝老乃德之大义,子女应履行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在听取了法官的分析和阐释后,双方对立情绪得到缓解,庭审顺利进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结束时均表示愿意调解,两案将会再择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庭审结束后,红花套法庭延伸服务以案释法,结合现场的“活教材”向旁听的村民宣讲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相关法律,从子女法定的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维权方式及途径等方面进行了详尽解释,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场群众纷纷表示,这样的形式非常好,通过身边事例让大家感受到了最直观的法治教育和司法威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目前我国人口比例正处于老龄化阶段,赡养问题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现实生活中,多子女家庭往往会因为赡养老人问题相互推诿,造成老年人合法权益受损、家庭矛盾激发,但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也是我们做人最基本的准则。红花套法庭针对赡养纠纷等家事纠纷,突破传统“坐堂审案”模式,将法庭搬到群众身边,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让普法搭上“庭审”列车,起到了良好的法治教育作用,也弘扬了尊老、爱老的民风民俗,从源头上减少赡养纠纷,培塑文明乡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