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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这些你可能踩过的坑,案例教你如何维权

2023-03-15 10:29
来源: 本院

消费贯穿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并不是每次消费都能尽如人意,今年的3月15日是第41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宜都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带大家一起重温生活中可能踩过的坑,一起看看法律利剑如何帮你维权。

 

案例一:新购房屋面积“缩水”?法院这样判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27日,金某夫妇了解到宜都某公司开发的商铺正在出售,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便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金某夫妇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铺一间,建筑面积193.33平方米,合同价款64万元,交房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之前。合同签订后金某夫妇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直至2021年12月13日,金某夫妇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案涉房产的登记信息时才确切地知道房屋面积为170.44平方米,面积误差比超过3%。金某夫妇随即诉至宜都法院,要求开发商退房退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经过庭审查明,2015年《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载明案涉商铺实测建筑面积为170.44平方米,同年被告公司完成案涉商铺的产权初始登记。该建筑面积与原告在宜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案涉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相吻合,房屋面积误差已超出3%。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宜都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被告退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利息。后经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了前述义务。

法官说法

商品房买卖已成为日常生活中的常态,而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消费者与房屋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合同中一般会对于房屋面积差的处理进行约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均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案涉商铺的合同约定面积和实际面积存在差异,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约11.84%,已经符合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开发商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对于商品房面积“缩水”问题,法院始终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案例二:商家承诺新机实为“二手货”构成欺诈 判三倍赔偿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9日,原告蔡某某在被告宜都某店购买手机。三个月后原告经查询发现手机的“首次激活日期”为2022年2月16日,退换货保期均自2022年2月17日起算。原告遂找到被告要求处理,双方未协商一致,原告通过拨打“12315”处理未果,最终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以欺诈为由要求被告宜都某店承担退货退款及三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定,涉案手机于2022年2月16日在商家经营活动中曾被开机联网激活,后其将该手机外包装盒再次塑封后入库。被告明知涉案手机存在已被拆封、激活的事实却再次进行塑封处理,在销售过程中未向原告主动披露涉案手机已被激活过的客观事实,其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也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并限制了其选择权,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退货退款并承担三倍价款惩罚性赔偿。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消费者的消费水平显著提升,为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合法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就本案而言,原告系以正常价格在某品牌授权店购买新手机,该品牌授权店以原价销售已经提前激活的手机,不符合一般消费者对于全新手机的认知和理解,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要向消费者承担三倍价款或者费用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