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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庭提交伪造证据?您的罚单来了

2023-05-10 10:32
来源: 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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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都法院枝城法庭在办理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依法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同时,针对其伪造证据、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开出罚单。

2019年,被告王某(化名)曾与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车辆出售给原告,原告将车辆回租给被告使用,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租金及服务费,租赁期限三年。2020年,被告在支付6个月租金及服务费后因资金困难停止支付,同年12月,原告委托第三方将车辆收回。

2023年,原告以被告未支付使用车辆期间的租金为由起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本案所涉纠纷双方早在2020年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已经向其出具了结清证明,被告随即向法院提交了加盖有原告印章的结清证明。

为查明案件真相,法院依职权向车管所调取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档案材料,多次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综合全案证据,法院发现,双方当事人确已通过协商结清案涉款项,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但在调取证据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被告所说虽属实,但其提交的结清证明与法院调取的结清证明时间不一致,在法官的追问下,被告承认其提交了伪造的结清证明,现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鉴于被告在庭审前主动承认错误,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宜都法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被告收到罚款决定书后真心悔过并已按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