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红花套法庭接到辖区内某村治调委员打来的电话:该村有两户村民因为地界的事情闹的不可开交,双方情绪激动,邀请法庭参与共同调解。
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的出发点,联村法官立即跟随治调委员一起到现场进行查看。原来,李某系外地移民落户,与丁某是几十年的老邻居,丁某家修建花坛时,占用李某家部分水田地,双方为此事多次发生争执,村委会劝和无果,这次因李某的儿子情绪失控,在争执过程中将丁某家人推搡在地,双方矛盾又加深了,村委会遂邀请镇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共同参与调解。
“你们当时建花坛的时候双方是怎么约定的?”
“当时只是口头约定,让丁某修建花坛,他答应不栽树,后来他们在花坛中种树,把我菜园全部挡住了,现在我不想把这块地让给他修建花坛了。”
经过现场丈量,发现丁某修建花坛的部分土地的确属于李某家庭承包经营,李某现在想要收回土地也是合理合法的。
眼见双方敌对情绪严重,派出所对李某之子打人事件进行处理,法庭和司法所继续对丁某拆除花坛一事进行劝说。
“我这花坛拆除既需要时间也需要费用,不是这一下子就能拆的”,丁某不情愿的说着。
“那给你一个月的时间把花坛拆除,将土地还给我们。”
双方对争议事项达成初步协议,派出所对丁某打人事件进行了处理,第一次诉前联合上门调解告一段落。
7月中旬,李某儿子拿着起诉状来到法庭,起诉被告拆除花坛并赔偿其多年占用土地的损失。原来经过上次调解后,丁某觉得拆除花坛太麻烦,也拆除一半花坛后另外一半也不好看,就一直未拆除,李某忍无可忍遂一纸诉状将丁某告上法庭。考虑到本案在诉前已经调解过但未成功,该案不再另行委托诉前调解,直接进入立案程序。本案系邻里之间发生的纠纷,如果双方心结始终解不开,一纸判决书根本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加深双方之间的矛盾引发其他纠纷。于是,在诉讼阶段便以“解心结”为主,因双方均系老年人,且没有委托专门的诉讼代理人,庭审过程中,承办人王成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确认,被告答辩意见的归纳,举证质证时的引导,每一个程序都让当事人尽情发表意见。
开庭审理结束后当天,承办人王成又到现场对案涉土地进行实地测量,测算实际侵占面积为3.7㎡。后又到村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查阅档案进行调查,确认被告侵占原告土地的事实。承办人王成找寻本案症结点:一方不愿意拆除花坛,一方又坚持要求拆除。找到双方的平衡点成为解决本案的关键。
于是在第二次诉中调解中,提出拆除和给予补偿的两种调解方案。考虑到拆除花坛会影响周围农田,难免发生二次矛盾,被告不同意;补偿的金额原告方认为太少,原告又不同意。眼见丁某态度坚决,王成决定从丁某儿子入手,向丁某儿子释法明理,“远亲不如近邻,你们做邻居十几年了,他们家将水田地无偿给你们修建花坛,前期调解中你们也同意拆除花坛,现在也是你们违约在先,如果你们实在不想拆除花坛,那也得拿出你们的诚意来……”
最终双方同意以补偿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对补偿金额迟迟未能协商一致。虽然第二次诉中调解失败,但对于问题解决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在向镇综治中心汇报初步的调查讨论结果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庭委托镇综治中心对案件进行诉中调解。镇级、村级多名调解员、村治调委员共同到法庭参与调解,在不拆除花坛的前提下,丁某愿意给李某一定的补偿,但是双方对补偿金额的争议较大。
经过多次沟通和劝导,2024年10月17日,在渔洋溪治调主任和红花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协助下,组织双方进行诉中第三次调解。丁某儿子不想两家的矛盾积怨太深,率先拿出调解的诚意,愿意赔偿原告一部分损失来了结此案,避免本案因为判决以后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在法庭、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多方的劝说下,原告同意了调解方案,第三次调解成功达成协议,被告当庭给付原告3000元并承诺以后在该花坛内部种植不超过1米高的植物,原告也表示以后不再就案涉土地再向原告主张其他权利。
“老邻居,这个事情解决了,咱们还是握个手吧,咱们还得继续做邻居呢!”
双方“握手言和”,“心结”也终被解开。
红花套法庭自2024年初以来推行“微治理+”工作方案,以四“微”模式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其中“微治理+风险隐患排查化解”机制在本案中发挥极大作用,实现早发现、早通报、早控制、早化解。推动防范辖区存在的法律风险和社会治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