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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报告中的法治精神有哪些?

2012-12-04 09:23

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十八大报告,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最为关心的是报告中字里行间所体现出的法治精神。读完报告全文,有一个深切的感受,就是在这篇主题鲜明、内容厚重、精彩纷呈的报告中,不管是“法”的字眼还是“法”的精神,在报告中几乎无处不在、贯彻始终。

首先,报告在今后五年乃至更长时间的奋斗目标中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思想。报告说,“全党要坚定这样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这说明我们党的治国理念和思想正在朝着现代法治化的目标迈进。近十年来,党对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一贯高度重视。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党的十七大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2010年底,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为我国法治建设树起了新的丰碑,这是我们法律人的骄傲。

其次,完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今后仍须努力。十八大报告要求,“要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为进一步提高法的执行力和司法效率,我们党果断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并把它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大举措。2008年12月,中央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提出60项改革任务。目前,这60项改革任务已经基本完成。这些各项涉及公、检、法、司各部门的司改措施的落实,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促进了人权保障,践行了司法为民,增进了司法和谐,推动了政法工作科学发展。司法改革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更加坚定了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但这些仍不够,离人民群众的法治期待和要求仍有很大距离,因此报告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预示着,今后十年依法治国的权威将得到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步伐将大大加快。

再次,一个最重大的变化是,“法治保障”四个字第一次写入了党代会报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大政方针中。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转型时期的我国社会,各种发展中的矛盾凸显并加剧。十七大报告,我们党就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11年2月19日至2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进一步阐述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社会管理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推进,在法治的轨道上前进,这是我们党的共识。实践情况是,十七大以来,全国各地创新社会管理真抓实干,一大批矛盾纠纷被化解,群众享受到了更多的亲情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新问题仍在形势好转中不断涌现,因此十八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系。提高社会管理科学水平,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

最后,报告对依法行政的要求更加严格。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方针已推进多年,各级政府主动听取民意、科学决策的能力明显得到加强,全国范围内一些重大民生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彰显了法治的进步。但一些地方一些干部的人治意识仍未改变,为追求高增长的GDP,违法侵害群众利益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不容忽视。我们必须进一步培养和提高各级领导的法治意识,树立法治精神。因此,胡锦涛总书记11月8日在十八大开幕当天所作的报告提到,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报告要求,各级政府“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入脑入心,非一日之功。任何急躁冒进的思想都是要不得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认为,“法治思维”四字的提出,意味着我们的决策者认识到,不应只将法律视为一种工具。提高各级政府和全体民众法治意识,提高法治能力才是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十八大报告高瞻远瞩,振奋人心,催人奋进,我们所有的法律人都应坚信,随着我们全党、全国、全体人民依法治国觉悟的进一步提高,中国法治的明天将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