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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请求宜都法院人性化执法,裁定案件恢复审理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尊敬的宜都法院院长: 就宜昌市本色印务有限公司、宜昌市映彩印刷厂与被告曹某侵害财产之案,本案承办法官案件裁定严重违背正义公平,不作为乱作为致使公司如今经营困难,濒临倒闭,请求院长就案件事实和证据人性化执法,裁定本案恢复审理。如无法恢复,请审批原告申请的“法院回避”。 一、诉求理由如下: 1、承办法官张冬芹不顾事实,对应正常审理的案件采取不当中止,拒绝接受咨询,不按裁定书完成财产保全,无限期推迟案件,办案态度恶劣,违反法官职责,违背党员党性。声称“你快去举报”。 2、保全刘法官以余额不足系统不支持为由,拒绝完善保全,并强行结案。声称“做完银行卡冻结,就没有义务再冻结微信支付宝”。请求法院采取线下措施向支付宝和财付通公司去函完成微信支付宝保全。 二、法律依据如下: 1、关于“先刑后民”: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部法律明确了侵权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承担民事责任还具有优先性。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该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依据法律规定电话语音、手机短信等诈骗案件中的被骗款项,已构成民事法律中的不当得利,法院可以受理并判决、调解予以返还。 2、关于“新法旧法”,新法优于旧法,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法律规定,以民法典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公司起诉被告主体适格,程序正确。宜都法院承办法官裁定中止是助长被告违法行为的嚣张气焰,中止裁定应予以纠正。 3、人性化执法:法官应考虑原告企业的经营现状,正确把握“先刑后民”的适用,观念上应认识到刑事与民事并无绝对的先后顺序。从法律体系整体而言,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作为两大部门法,在位阶关系上平等,在刑民交叉案件的适用上并无绝对的先后顺序。因此实践中要防止机械适用“先刑后民”,以刑止民。法官以中立立场考虑问题更应该人性化考量,让受到伤害的原告有法可依,而不是堵死原告的维权之路。 综上所述,恳切期望宜都法院落实中央对法官工作的要求,结合贵处的实地调查情况,满足上述原告诉求。法官权力不应被个别法官错误行使,避免严重伤害原告合法权益,破坏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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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林玲
发信时间:
2021/7/7 14:48:04
【信件回复】
林玲:你反映的宜昌市本色印务有限公司、宜昌市映彩印刷厂分别诉被告曹某侵害财产之案,要求恢复审理,如无法恢复要求“法院回避”的问题。我院经研究,你应该按照案件审判程序向我院提出,经过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你通过信访途径不能解决法律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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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都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1/7/30 16:5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