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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人民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2010-03-11 08:40
来源: 本院
作者: 宜都市法院    浏览: 2093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之规定,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报宜都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宜都市人民法院决定面向全市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

  全市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为25名。

  二、选任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1、推荐、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本人(系本市户籍或以本市为经常居住地的)向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宜都市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3、征求意见。将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征求宜都市司法局意见。必要时会同市司法局到相关单位、组织进行调查。

  4、提请任命。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已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由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相关材料

  推荐与申请时间自3月8日起至3月26日止。

  报名地点:宜都市人民法院政治处(601、605室)。

  推荐单位或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推荐表由报名人员直接在报名时领取并填写。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包括职业、政治身份、身体状况、日常表现等(组织推荐的除外)。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五、其他事项

  宜都市人民法院政治处从即日起接受咨询。

  联系电话:4820264 424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