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雷勇,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宜都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
2025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25)鄂0581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以雷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前,雷勇申请监外执行。本院委托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雷勇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组织进行医学诊断,2026年2月4日,本院收到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雷勇的医学诊断材料。经诊断,雷勇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疾病严重程度评估为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合并靶器官受损。
本院认为,雷勇患有严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雷勇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