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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造成四级伤残 法官耐心促成调解

2014-08-27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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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张冬芹)日前,我院红花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官的析理释法得到了当事人理解和赞同,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的实现。

  原告李其驾驶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轮式装载机在254省道发生交通事故,经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李某脑部受伤严重,治疗期间行开颅手术,治疗后,现仍存在右侧额颞顶部颅骨缺损、中枢性面瘫、左侧肢体瘫痪。后经鉴定,李某左侧肢体偏瘫残等级为四级、须行颅骨修补术、须生存护理依赖。李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法官调查得知,肇事驾驶员王某年仅23岁,其驾驶的装载机为他人转卖,尚未购买任何保险。在事故发生之后,王某已向李某支付医药费用111000元,其家庭情况困难。原告李某系远安人,本是家中顶梁柱,却因此事故落下四级伤残,一家人生活陷入困境。承办法官认为如果单纯判决,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仅得不到保障,而且也会给将来的执行带来困难。为使矛盾真正得以化解,伤者能够得到及时的后期治疗以及相应的赔偿,承办法官开始了艰难的调解之路。由于原告不在本地,无形中加大了调解的难度,承办法官除前往远安进行现场调解外,更是无数次通过电话沟通,向当事人释法说理,明辨曲直,经过不懈努力,原告愿意放弃无理的诉请并做出一定让步,被告表示想方设法尽力补偿,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王某共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1000万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11100元,并于当天兑现10万元赔偿款,其余15万元分期履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