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阳光执行”、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现予公示。公示期:七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